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4386 號
要旨
有關台南縣山上鄉農會僱用曾被該會解職之許○○為會務股技工執行疑義
主旨
有關台南縣山上鄉農會八十年度第三次人事評議小組僱用曾被該會解職之許○○為會務股技工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台 (81) 內社字第八一○三二二三號函。
二 茲就來函說明三所述情節之疑義答復如左:
(一) 關於所述「本案解除許員之職務,是否為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五款『曾因危害農會行為經主管機關處分解除職務未滿四年者』中之『經主管機關處分解除職務』之情事?」乙節,按農會法第三條規定:「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 (市) 為省(市) 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上揭規定甚為明確。至本件是否有「經主管機關解除職務」,係屬事實認定問題。
(二) 關於所詢「本案許員違反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是否為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五款之『危害農會行為』?」乙節,亦屬事實認定問題,請主管機關依職權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