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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對於左列事項,應指導農民及協助政府或自治機關分別之進行。 一、關於土地、水利之改良。 二、關於種子、肥料及農具之改良。 三、關於森林之培植及保護。 四、關於水旱蟲災之預防及救濟。 五、關於農業教育及農村教育之推進。 六、關於公共圖書室閱報室之設置。 七、關於公共娛樂之舉辦。 八、關於生產、消費、信用、倉庫等合作事業之提倡。 九、關於治療所託兒所及養老濟貧事業之舉辦。 十、關於糧食之儲積及調劑。 十一、關於荒地之開墾。 十二、其他關於農業之發達改良。
農會對於左列事項,應指導農民並協助政府或自治機關分別進行。 一、關於土地水利之改良事項。 二、關於種子肥料及農具之改良事項。 三、關於森林之培植及保護事項。 四、關於水旱蟲災之預防及救濟事項。 五、關於糧食之儲積及調劑事項。 六、關於農業教育及農村教育之推進事項。 七、關於治療所托兒所及養老濟貧事業之舉辦事項。 八、關於公共圖書室閱報室之設置事項。 九、關於公共娛樂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農業及農民之調查統計事項。 十一、關於政府機關之諮詢及委託事項。 十二、其他關於農村及農業之發展改良推廣事項。
農會對於左列事項應指導農民,並協助政府或自治機關分別進行。 一、關於土地水利之改良事項。 二、關於種籽肥料及農具之改良事項。 三、關於森林之培植及保護事項。 四、關於水旱病蟲災害之預防及救濟事項。 五、關於糧食之儲積及調劑事項。 六、關於農業貸款之推行事項。 七、關於農業教育及農村教育之推進事項。 八、關於治療所托兒所及養老濟貧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公共圖書室閱報室之設置事項。 十、關於公共娛樂之舉辦事項。 十一、關於農業及農民之調查統計事項。 十二、關於政府機關之諮詢及委託事項。 十三、關於農村及農業之發展改良推廣事項。 十四、合於第一條所定宗旨之其他事項。
農會之任務如左: 一、自耕農之扶植,佃農僱農權益之保障,及調解農事糾紛,證明租佃契約。 二、協助有關土地農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森林之培養,及水旱病蟲災害獸疫之防治救濟。 三、種籽肥料農具之改良與推廣。 四、農村合作事業及簡易農倉之倡辦與輔導。 五、農村副業之倡辦指導,及農產品之調劑加工。 六、示範農田及集體或合作農場之倡設。 七、農貸及土地金融貸款之承辦轉放監督。 八、農民補習學校農業陳列所及農業展覽會之協助舉辦。 九、有關農民醫藥衛生娛樂及其他農民福利與救濟事業之倡導推進。 十、農業及農民之調查統計。 十一、合於第一條宗旨之其他事項。
農會之任務如左: 一、保障農民權益、傳播農事法令及調解農事糾紛。 二、協助有關土地農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森林之培養。 三、優良種籽、肥料之推廣。 四、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優良品種之繁殖及促進農業專業區之經營。 五、農業推廣、訓練及農業生產之獎助事項。 六、農業機械化及增進勞動效率有關事項。 七、接受委託農業經營及代耕。 八、農畜產品之運銷、倉儲、加工、製造及市場之經營。 九、農業生產資材之進口、加工、製造、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之供銷。 十、農業倉庫及會員共同利用事業。 十一、會員金融事業。 十二、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 十三、接受委託協助農民保險事業。 十四、農村合作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五、農村副業及農村工業之倡導。 十六、農村文化、衛生、福利及救濟事業。 十七、農地利用之改善。 十八、農業災害之防治及救濟。 十九、代理公庫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二十、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農會舉辦前項之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之規定辦理。 農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
農會任務如左: 一、保障農民權益、傳播農事法令及調解農事糾紛。 二、協助有關土地農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森林之培養。 三、優良種籽、肥料之推廣。 四、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優良品種之繁殖及促進農業專業區之經營。 五、農業推廣、訓練及農業生產之獎助事項。 六、農業機械化及增進勞動效率有關事項。 七、輔導及推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家庭農場發展及代耕業務。 八、農畜產品之運銷、倉儲、加工、製造及市場之經營。 九、農業生產資材之進口、加工、製造、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之供銷。 十、農業倉庫及會員共同利用事業。 十一、會員金融事業。 十二、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 十三、接受委託協助農民保險事業及農舍輔建。 十四、農村合作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五、農村副業及農村工業之倡導。 十六、農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及救濟事業。 十七、農地利用之改善。 十八、農業災害之防治及救濟。 十九、代理公庫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二十、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農會舉辦前項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 農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劃。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第七款為「輔導及推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及代耕業務」,以符實況。此外,並於同項第十三款增列「農舍輔建」一語,另將第十六款內「衛生」一語修正為「醫療衛生」,以配合加速農村建設,普建國民住宅及辦理農民醫療之需要。 二、第二、三項未修正。
農會任務如左: 一、保障農民權益、傳播農事法令及調解農事糾紛。 二、協助有關土地農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及森林之培養。 三、優良種籽及肥料之推廣。 四、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優良品種之繁殖及促進農業專業區之經營。 五、農業推廣、訓練及農業生產之獎助事項。 六、農業機械化及增進勞動效率有關事項。 七、輔導及推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家庭農場發展及代耕業務。 八、農畜產品之運銷、倉儲、加工、製造、輸出入及批發、零售市場之經營。 九、農業生產資材之進出口、加工、製造、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之供銷。 十、農業倉庫及會員共同利用事業。 十一、會員金融事業。 十二、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 十三、接受委託協助農民保險事業及農舍輔建。 十四、農村合作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五、農村副業及農村工業之倡導。 十六、農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及救濟事業。 十七、農地利用之改善。 十八、農業災害之防治及救濟。 十九、代理公庫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二十、農業旅遊及農村休閒事業。 二十一、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農會舉辦前項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免稅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農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八款酌作修正。增加第二十款,原款遞移為下一款。 二、第二項增訂免稅範圍訂定機關。
農會對於左列事項,應指導農民及協助政府或自治機關分別之進行。 一、關於土地、水利之改良。 二、關於種子、肥料及農具之改良。 三、關於森林之培植及保護。 四、關於水旱蟲災之預防及救濟。 五、關於農業教育及農村教育之推進。 六、關於公共圖書室閱報室之設置。 七、關於公共娛樂之舉辦。 八、關於生產、消費、信用、倉庫等合作事業之提倡。 九、關於治療所託兒所及養老濟貧事業之舉辦。 十、關於糧食之儲積及調劑。 十一、關於荒地之開墾。 十二、其他關於農業之發達改良。
農會對於左列事項,應指導農民並協助政府或自治機關分別進行。 一、關於土地水利之改良事項。 二、關於種子肥料及農具之改良事項。 三、關於森林之培植及保護事項。 四、關於水旱蟲災之預防及救濟事項。 五、關於糧食之儲積及調劑事項。 六、關於農業教育及農村教育之推進事項。 七、關於治療所托兒所及養老濟貧事業之舉辦事項。 八、關於公共圖書室閱報室之設置事項。 九、關於公共娛樂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農業及農民之調查統計事項。 十一、關於政府機關之諮詢及委託事項。 十二、其他關於農村及農業之發展改良推廣事項。
農會對於左列事項應指導農民,並協助政府或自治機關分別進行。 一、關於土地水利之改良事項。 二、關於種籽肥料及農具之改良事項。 三、關於森林之培植及保護事項。 四、關於水旱病蟲災害之預防及救濟事項。 五、關於糧食之儲積及調劑事項。 六、關於農業貸款之推行事項。 七、關於農業教育及農村教育之推進事項。 八、關於治療所托兒所及養老濟貧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公共圖書室閱報室之設置事項。 十、關於公共娛樂之舉辦事項。 十一、關於農業及農民之調查統計事項。 十二、關於政府機關之諮詢及委託事項。 十三、關於農村及農業之發展改良推廣事項。 十四、合於第一條所定宗旨之其他事項。
農會之任務如左: 一、自耕農之扶植,佃農僱農權益之保障,及調解農事糾紛,證明租佃契約。 二、協助有關土地農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森林之培養,及水旱病蟲災害獸疫之防治救濟。 三、種籽肥料農具之改良與推廣。 四、農村合作事業及簡易農倉之倡辦與輔導。 五、農村副業之倡辦指導,及農產品之調劑加工。 六、示範農田及集體或合作農場之倡設。 七、農貸及土地金融貸款之承辦轉放監督。 八、農民補習學校農業陳列所及農業展覽會之協助舉辦。 九、有關農民醫藥衛生娛樂及其他農民福利與救濟事業之倡導推進。 十、農業及農民之調查統計。 十一、合於第一條宗旨之其他事項。
農會之任務如左: 一、保障農民權益、傳播農事法令及調解農事糾紛。 二、協助有關土地農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森林之培養。 三、優良種籽、肥料之推廣。 四、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優良品種之繁殖及促進農業專業區之經營。 五、農業推廣、訓練及農業生產之獎助事項。 六、農業機械化及增進勞動效率有關事項。 七、接受委託農業經營及代耕。 八、農畜產品之運銷、倉儲、加工、製造及市場之經營。 九、農業生產資材之進口、加工、製造、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之供銷。 十、農業倉庫及會員共同利用事業。 十一、會員金融事業。 十二、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 十三、接受委託協助農民保險事業。 十四、農村合作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五、農村副業及農村工業之倡導。 十六、農村文化、衛生、福利及救濟事業。 十七、農地利用之改善。 十八、農業災害之防治及救濟。 十九、代理公庫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二十、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農會舉辦前項之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之規定辦理。 農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
一、修正第一項第七款為「輔導及推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及代耕業務」,以符實況。此外,並於同項第十三款增列「農舍輔建」一語,另將第十六款內「衛生」一語修正為「醫療衛生」,以配合加速農村建設,普建國民住宅及辦理農民醫療之需要。 二、第二、三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第八款酌作修正。增加第二十款,原款遞移為下一款。 二、第二項增訂免稅範圍訂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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