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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判字第 465 號

日期 62 年 10 月 11 日

判例要旨

農會經營存放款之業務免徵營業稅,係比照依法經營之合作社辦理。合作社之營業超過合作社法規定者,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九款之規定,即不得免徵營業稅。農會辦理會員存放款業務,係屬信用合作社性質,違反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對非社 (會) 員貸放款項,自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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