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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49-2 條

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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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法第 49-2 條的規定,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了假處分之規定外,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這表示農會的選舉或罷免訴訟程序應受到民事訴訟法的規範。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農會選舉或罷免的爭議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程序進行,而不得由主管機關以公權力介入予以撤銷。例如,上述範例中的案例就涉及到農會選舉的爭議,最終法院認定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具體法規解釋還需參考最新的相關法律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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