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根據農會法第 49-2 條的規定,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了假處分之規定外,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這表示農會的選舉或罷免訴訟程序應受到民事訴訟法的規範。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農會選舉或罷免的爭議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程序進行,而不得由主管機關以公權力介入予以撤銷。例如,上述範例中的案例就涉及到農會選舉的爭議,最終法院認定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具體法規解釋還需參考最新的相關法律文件。
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農會選舉之影響層面,不下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爰明定農會選舉或罷免之訴訟,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俾農會有選舉或罷免糾紛發生時,得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處理。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假處分之規定,於本法不適用之,以免因選舉或罷免訴訟陷業務於中斷。
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增列「及總幹事聘、解任」等文字。
農會選舉之影響層面,不下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爰明定農會選舉或罷免之訴訟,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俾農會有選舉或罷免糾紛發生時,得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處理。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假處分之規定,於本法不適用之,以免因選舉或罷免訴訟陷業務於中斷。
增列「及總幹事聘、解任」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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