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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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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法第 49-2 條的規定,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了假處分之規定外,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這表示農會的選舉或罷免訴訟程序應受到民事訴訟法的規範。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農會選舉或罷免的爭議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程序進行,而不得由主管機關以公權力介入予以撤銷。例如,上述範例中的案例就涉及到農會選舉的爭議,最終法院認定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具體法規解釋還需參考最新的相關法律文件。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770607 增訂)

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農會選舉之影響層面,不下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爰明定農會選舉或罷免之訴訟,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俾農會有選舉或罷免糾紛發生時,得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處理。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假處分之規定,於本法不適用之,以免因選舉或罷免訴訟陷業務於中斷。

(0900104 修正)

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增列「及總幹事聘、解任」等文字。

  • 假處分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0770607 增訂)

農會選舉之影響層面,不下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爰明定農會選舉或罷免之訴訟,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俾農會有選舉或罷免糾紛發生時,得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處理。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假處分之規定,於本法不適用之,以免因選舉或罷免訴訟陷業務於中斷。

(0900104 修正)

增列「及總幹事聘、解任」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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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49-2 條規定:「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4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49-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