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之農業生產指導、示範、農業推廣、訓練,推行農業機械化、共同經營、家庭農場發展、代耕業務,社會服務及農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等事項,得視實際需要組織農事研究班、農業產銷班、四健會、家政改進班及其他有關組織推行之。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了農會辦理的各項事務,包括農業生產指導、示範、推廣、訓練、農業機械化、共同經營、家庭農場發展、代耕業務、社會服務、農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等事項,並許可組織各種相關單位來推行這些事務。以前述提到的判決書中,有提及農會法第12條第1項「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內,實際從事農業」,表示農會對於農業生產及相關事務的推廣有著具體的法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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