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農畜產品加工、製造及第九款之農業生產資材加工、製造業務,得設立各類加工廠或製造廠。
根據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農畜產品加工、製造及第九款之農業生產資材加工、製造業務,得設立各類加工廠或製造廠。這項法條的目的是讓農會得以進行農畜產品加工、製造和農業生產資材加工、製造業務,並可設立相應的加工廠或製造廠。例如,如果農會決定從事農畜產品的加工業務,根據這條法規,可以合法地在相關地區設立加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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