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事業單位預算分別獨立,不得相互流用。
根據農業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應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養護及改善,並且均應經過預算和決算的程序。以台灣省政府水利處的公函為例,該函證實農田水利會的收入按法律全部用於農田水利事業,且其性質並非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為了服務農民。因此,農田水利會在財務管理上應該顯示獨立性,不得相互流用收入。 提供之參考資料:台灣省政府水利處的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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