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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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現任農會總幹事於屆次改選時,申請登記為原農會總幹事候聘人,經審查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及屆次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之要件者,無須辦理成績評定及面談程序,中央主管機關逕予評定為合格人員。但登記其他農會者,仍應踐行遴選程序。
- 2.中途接任之現任農會總幹事,其當屆任內之農會年度考核次數未達二次者,不適用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三條、前條及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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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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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三條條文
-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 3 條條文
-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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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