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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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6條規定了會員資格變更的程序。首先,農會應對會員的資格變更進行審查,如果會員要求審查,則農會應當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有七日的時間提出書面意見,如果逾期不提出意見,則直接送交理事會審查。其次,農會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有異議,則應在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但申請復審僅限一次。 參考資料: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舉例:根據農會法施行細則,某農會在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時,先書面通知會員進行審查,但會員逾期未提出意見,農會便直接將審查結果送交理事會審查。在審查結果通知送達後,會員提出異議並申請復審,但因已逾期無法受理。這個案例符合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6條的規定。
- 異議名詞
- 送達名詞
- 復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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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