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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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 15 條規定,已領取本津貼的老年農民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死亡相關證明,並填具喪失資格申報表,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申報,由該農會、漁會彙送勞工保險局。這條法規的依據是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2. 另一項法規規定,領取本津貼的老年農民死亡時,其未領取的金額,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請領;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可以檢附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這條法規的依據是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已領取福利津貼者,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 繼承人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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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