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提供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戶役政、所得、土地及房屋等資料,供勞工保險局審核老年農民資格及核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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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14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提供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戶役政、所得、土地及房屋等資料,供勞工保險局審核老年農民資格及核發事宜。 依據該法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提供資料給勞工保險局,以供審核老年農民資格及核發福利津貼。例如,根據司法院提供的裁判書,原告在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時,勞保局就提供了八十三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資料,作為審查的依據。因此,這項法條的執行需要依賴來自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相關資料,以確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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