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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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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最近三年,指每期津貼發當月起前三十六個月。
  2. 2.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指於申請時應為漁會甲類會員,並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工保險局)核付其應領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
  3.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前,漁會甲類會員因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而出會者,視為符合前項漁會甲類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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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最近三年,指每期津貼核發當月起前三十六個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