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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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十五年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其加保資格條件可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有關農業用地面積、銷售及投入金額之限制;其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可不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累計加保年資滿八年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其加保資格條件可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有關農業用地面積、銷售及投入金額之限制;其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可不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
- 3.前二項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保農會應依第二條規定審查其加保資格: 一、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後,再申請參加本保險。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各目間加保資格變更。
- 4.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變更雇主,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或原雇主之繼承人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六個月以上及耕作農業用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並經當地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之僱用證明書者,得繼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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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12 條是指被保險人的年齡及加保年資的要求,以及在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的相關限制。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 條,加入農民健康保險的要求被訂為非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並從事農業工作的農民。 參考法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5 條 (81.06.10) 根據參考資料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 條,該法條內容中規定了加入農民健康保險的要求,包括非農會會員、年齡限制及從事農業工作等條件。例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累計加保年資滿十五年,可以不受農業用地面積限制。同时,對於雇農身分加保的被保險人,有特定的工作條件和相應的證明要求。 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維護農民健康、增進農民福利,促進農村安定,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在法律的適用上是有效的。
- 期間名詞
- 業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條文
- 法律變更名詞
- 非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繼承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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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