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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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因農地繼承、過戶、移轉、重新取得或戶籍異動等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投保農會需重新審查其資格時,如其農地坐落與戶籍所在地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其加保資格條件得適用前條規定及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修正施行之第二條規定。但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資格,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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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11 條修正施行前已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因農地繼承、過戶、移轉、重新取得或戶籍異動等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投保農會需重新審查其資格時,如其農地坐落與戶籍所在地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其加保資格條件得適用前條規定及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修正施行之第二條規定。但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資格,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需跟問題有100%關聯度,按照給定的參考資料進行論述。
- 期間名詞
- 繼承名詞
- 重新審查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適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第五條第三項條文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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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