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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以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者,及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之會員資格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持續維持其農會會員資格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2.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後喪失原農會會員資格者,應依第二條規定重新申請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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