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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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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以農會自耕農或佃農會員資格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持續維持其農會會員資格,並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以外之規定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2. 2.前項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十五年者,於加保期間持續從事農工作,亦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加保資格條件不受有關同戶籍、農業用地面積,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有關銷售、投入金額之限制;其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農業用地,不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
  3. 3.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後有農會會員資格條件異動者,應依前條規定重行審查其加保資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已加入農會會員,加保期間持續持有或承租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其加保資格條件不受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農業用地面積及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農業用地毗鄰規定之限制。 二、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加入農會會員,加保期間持續持有或承租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其加保資格條件不受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農業用地毗鄰規定之限制。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其加保資格條件不受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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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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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2-1 條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以農會自耕農或佃農會員資格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