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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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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農會法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以農會雇農會員資格加保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於加保期間持續維持其雇農會員資格。 二、於加保期間變更雇主,繼續受僱於被保險人或原雇主之繼承人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六個月以上及耕作農業用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並經當地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之僱用證明書。
  2. 2.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後,喪失前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之資格條件者,應依第二條規定重新申請加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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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會法法規
  • 繼承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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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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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2-3 條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農會法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