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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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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以農會自耕農資格持自有農業用地加保之被保險人,所持農業用地於加保期間經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前,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農會會同被保險人及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確認仍於該土地持續從事農業工作,且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以外之規定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2. 2.符合前項情形之被保險人,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經投保農會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工保險局)審查喪失加保資格者,得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投保農會辦理現地勘查及送審查小組審查符合前項規定後,由投保農會核轉勞工保險局准予回復加保。
  3. 3.投保農會對符合前項規定之申請,經農會審查通過者,應造具名冊一式二份,填明被保險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繼續加保日期,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份檢送勞工保險局,一份留農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2-4 條是指在農民健康保險中,對已以農會自耕農資格持自有農業用地加保之被保險人,在土地在加保期間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且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前的特殊情況作出相應的規定。而符合相關規定的被保險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經農會審查通過後,才能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這些規定的制定是為了保障符合條件的農民能夠持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並給予相應的程序上的支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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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2-4 條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以農會自耕農資格持自有農業用地加保之被保險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