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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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第一條,根據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8條的規定,資格審查小組應於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如果經審查不合格,農會應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則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農會申請復審,而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有關此條款的參考資料來自農會法第20條之1第3款及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例如,若候選人在審查過程中被判定不合格,農會需依法向其通知並敘明理由,候選人則有權利在指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復審,且此為唯一一次的機會。 對於第二條,根據該法條規定,候選人資格審查合格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的先後次序,並且製作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由農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候選人。此法條的相關來源包括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六條及農會法第20條之2。例如,在候選人資格審查合格後,農會需要依法進行抽籤,並公告和通知候選人相關的程序。
- 異議名詞
- 送達名詞
- 復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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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