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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應維持其候選資格不得中斷,資格變更時,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資格條件。
  2. 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資格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並自其喪失候選資格之日起生效。
  3. 經依前項規定解除職務之農會理事、監事,其於解除職務前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4. 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或發現其於登記當時即未符合候選資格,經依法撤銷廢止其候選資格而當選無效,其於任職期間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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