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應維持其候選資格不得中斷,資格變更時,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資格條件。
- 2.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資格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並自其喪失候選資格之日起生效。
- 3.經依前項規定解除職務之農會理事、監事,其於解除職務前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 4.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或發現其於登記當時即未符合候選資格,經依法撤銷、廢止其候選資格而當選無效,其於任職期間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 9 條包含了以下內容: 1. 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應維持其候選資格不得中斷,資格變更時,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資格條件。 2. 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資格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並自其喪失候選資格之日起生效。 3. 經依前項規定解除職務之農會理事、監事,其於解除職務前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4. 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或發現其於登記當時即未符合候選資格,經依法撤銷、廢止其候選資格而當選無效,其於任職期間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參考資料來自「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9條,並且根據以下法條的執行依據進行了釐清。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農會法 第 46-1 條條文
-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