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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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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應維持其候選資格不得中斷,資格變更時,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資格條件。
  2. 2.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資格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並自其喪失候選資格之日起生效。
  3. 3.經依前項規定解除職務之農會理事、監事,其於解除職務前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4. 4.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或發現其於登記當時即未符合候選資格,經依法撤銷廢止其候選資格而當選無效,其於任職期間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 9 條包含了以下內容: 1. 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應維持其候選資格不得中斷,資格變更時,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資格條件。 2. 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資格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並自其喪失候選資格之日起生效。 3. 經依前項規定解除職務之農會理事、監事,其於解除職務前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4. 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或發現其於登記當時即未符合候選資格,經依法撤銷、廢止其候選資格而當選無效,其於任職期間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參考資料來自「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9條,並且根據以下法條的執行依據進行了釐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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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 9 條規定:「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應維持其候選資格不得中斷,資格變更時,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資格條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