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民得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向農(漁)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並由農(漁)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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