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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或以其他指定方式按月繳納。 農民應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款項,經勞保局連續六個月扣繳未成功者,視同自願停止提繳;農民申請再提繳者,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農民應以自動轉帳或其他指定方式按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二、如連續六個月因扣繳不成功而未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為避免日後持續扣繳,徒增行政作業浪費,爰於第二項明定上開情形視同農民自願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另明定農民於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仍可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第一項明定農民應以自動轉帳或其他指定方式按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二、如連續六個月因扣繳不成功而未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為避免日後持續扣繳,徒增行政作業浪費,爰於第二項明定上開情形視同農民自願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另明定農民於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仍可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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