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12條的內容。
農會應於審查農民喪失農保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立法理由一、農民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喪失農保資格者,農會應通知勞保局,以利勞保局辦理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作業,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農民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如有喪失農保資格、已領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年齡不符資格條件等情事,應溯及自不符合資格條件之日起,退還農民已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另如農民日後符合資格條件再申請提繳者,仍儲存於其退休儲金專戶,於年滿六十五歲時開始請領,併予敘明。
農(漁)會應於審查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立法理由因第三條第二項修正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不限於農保被保險人,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一、農民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喪失農保資格者,農會應通知勞保局,以利勞保局辦理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作業,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農民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如有喪失農保資格、已領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年齡不符資格條件等情事,應溯及自不符合資格條件之日起,退還農民已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另如農民日後符合資格條件再申請提繳者,仍儲存於其退休儲金專戶,於年滿六十五歲時開始請領,併予敘明。
因第三條第二項修正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不限於農保被保險人,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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