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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13 條

  1. 1.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主管機關已提繳金額,自退休儲金專戶扣還之。
  2. 2.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3. 3.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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