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該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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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該儲金。
立法理由如農民曾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退休儲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得於六十五歲時開始請領。為避免農民誤解其於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即可領還已提繳之儲金,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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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農民曾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退休儲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得於六十五歲時開始請領。為避免農民誤解其於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即可領還已提繳之儲金,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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