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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為退休儲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按月定期發給。 前項農民退休儲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依全國、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身分,分別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農民每月可領取農民退休儲金,作為每月生活之經濟保障,爰參考國民年金採年金方式,於第一項明定農民退休儲金領取方式為按月定期發給,並規範農民退休儲金計算方式。 二、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農民退休儲金之運用收益之最低保障。 三、有關第一項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方式,於第三項明定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一、為保障農民每月可領取農民退休儲金,作為每月生活之經濟保障,爰參考國民年金採年金方式,於第一項明定農民退休儲金領取方式為按月定期發給,並規範農民退休儲金計算方式。 二、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農民退休儲金之運用收益之最低保障。 三、有關第一項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方式,於第三項明定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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