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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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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2. 2.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3. 3.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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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法規
  • 業名詞
  •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
  • 國民年金法法規
  • 非名詞
  • 按名詞
  • 期間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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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16 條規定:「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