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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且農保退保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而為農保被保險人者,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立法理由一、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等情形,為利其生活保障,應允農民提早領取農民退休儲金,並由農民決定請領年限,爰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鑒於實務上發生農保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給付後退保再加保之情形,如其已依第一項規定提前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嗣後再參加農保仍未滿六十五歲者,應得再依本條例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爰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為第三項規定。
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立法理由農保被保險人因身心障礙無法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喪失農保即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考量第三條修正後,放寬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遇有身心障礙,喪失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亦應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另經治療後可從事農業工作,可允其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三項文字。
一、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等情形,為利其生活保障,應允農民提早領取農民退休儲金,並由農民決定請領年限,爰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鑒於實務上發生農保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給付後退保再加保之情形,如其已依第一項規定提前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嗣後再參加農保仍未滿六十五歲者,應得再依本條例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爰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為第三項規定。
農保被保險人因身心障礙無法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喪失農保即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考量第三條修正後,放寬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遇有身心障礙,喪失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亦應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另經治療後可從事農業工作,可允其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三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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