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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2.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3.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且農保退保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而為農保被保險人者,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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