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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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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漁)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2. 2.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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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1090522 制定)

農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農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致生農民損害之賠償責任。   二、參考國家賠償法第八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請求權時效。

(1150127 修正)

農(漁)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1090522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農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致生農民損害之賠償責任。   二、參考國家賠償法第八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請求權時效。

(1150127 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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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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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21 條規定:「農(漁)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