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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退休儲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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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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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未依
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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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退休儲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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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農民退休基金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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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及經費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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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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