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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漁)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2.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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