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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規定之被保險人外,投保農會應於被保險人續保期間屆滿前三個月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須於續保期間屆滿前,取得農保審查辦法加保資格條件,未取得者,應予申報退保。
  2. 投保農會未於續保期間屆滿時為被保險人申報退保者,勞保局應於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停止其保險效力,並通知投保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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