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食農教育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五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五、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2.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食農教育法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