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監督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 前項推動會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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