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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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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田水利會職員分為下列五類: 一、輔佐人員:總幹事、主任工程師、秘書。 二、灌溉管理人員:管理組長、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 三、工程人員:工務組長、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 四、一般行政人員:財務組長、總務組長、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輔導室主任、資訊室主任、專門委員、專員、副專員、組員、辦事員。 五、兼任主管人員:管理處主任、股長及工作站站長。
  2. 2.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除得置前項各類職員外,並得置助理員。
  3. 3.管理處主任應由二等七級以上之管理師、工程師、秘書或專員兼任。
  4. 4.股長、工作站站長由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或組員以上人員兼任,其薪級不得低於三等五級;股長應由相關類科或具有相關經歷人員兼任。
  5. 5.前項所定相關類科及相關經歷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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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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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輔佐人名詞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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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職員分為下列五類: 一、輔佐人員:總幹事、主任工程師、秘書。 二、灌溉管理人員:管理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