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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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田水利會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時,應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代理或兼任其職務;如農田水利會內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得由次一職級職務人員代理或兼任。
- 2.前項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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