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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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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田水利會得應業務需要,就原有編制員額二等或三等職缺內調整改列機要人員,其員額不得超過二人。機要人員應以專任為之,且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2. 2.會長得於前項改列員額內進用機要人員並隨時予以免職
  3. 3.機要人員於會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同時離職。
  4. 4.機要人員不得任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及專門委員職務或財務、主計、人事及輔導等組室主管職務。
  5. 5.機要人員轉任機要職時,其機要之資歷均不予採計,且不得作為非機要職之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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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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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得應業務需要,就原有編制員額二等或三等職缺內調整改列機要人員,其員額不得超過二人。機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