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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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考試及格之初任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及格者予以正式任用。
- 2.前項試用期間之年資應併入服務年資計算之。
- 3.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 二、有本規則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
- 4.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送由會長核定;其考核不及格者,於會長核定前,應先送人評會審查。
- 5.人評會辦理前項審查時,應調閱有關平時試用紀錄、案卷及查詢有關人員,並應通知考核不及格人員陳述意見。
- 6.試用不及格人員,自會長核定之日起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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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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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