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50 條
- 1.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考績,應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考核之。
- 2.前項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各職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任職不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績。 二、專案考績:各職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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