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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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得以前任農田水利會有案之同職等或高職等職務,合併計算。但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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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51條,農田水利會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應進行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則可以將其前任農田水利會有案之同職等或高職等職務的時間與現職時間合併計算,但是限定在調任並繼續任職的情況下。 參考資料來自「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其中規定了公務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應進行考績。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農田水利會的人員在同一職等工作至年終滿一年,則應該被進行年終考績,而如果不滿一年,則可能根據之前在同等職務的時間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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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