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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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績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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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年終考績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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