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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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職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同一考績年度二次在辦公(工作)場所賭博財物或參與職業性賭博財物。 二、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三、執行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農田水利會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四、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農田水利會信譽,有確實證據。 五、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六、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農田水利會或農田水利會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七、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九、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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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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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證據名詞
- 怠忽職責名詞
- 重傷害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 脅迫名詞
- 公然侮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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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