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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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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 三、察舉不法,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有卓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 五、遇案情重大案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關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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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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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 59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職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