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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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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規則退休或資遣者,如再任農田水利會職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費,其重行退休或資遣之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2. 2.農田水利會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休撫卹基金費用本息;其繳付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五年以上,因案被免職撤職者,並得申請一次發給農田水利會撥繳之退休撫卹基金費用本息。
  3. 3.經依前項規定領回退休撫卹基金費用者,後再任農田水利會職員時,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計以領取退休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資遣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名詞
  • 免職名詞
  • 撤職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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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 77 條規定:「依本規則退休或資遣者,如再任農田水利會職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其重行退休或資遣之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