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78 條
- 1.農田水利會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
- 2.前項第一款所稱因公死亡者,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 3.第一項所稱遺族之範圍、撫卹金領受順序及比例等事項,準用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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