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遴派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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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應於會長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或重新遴派十日前,公告會長遴派有關事宜,並將公告函送各農田水利會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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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應於會長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或重新遴派十日前,公告會長遴派有關事宜,並將公告函送各農田水利會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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