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之初選小組,由縣 (市) 長或其指定人員為召集人;其成員如下: 一、縣 (市) 長或其指定人員。 二、縣 (市) 政府建設局 (工務局) 二人。 三、縣 (市) 政府法制室一人。 四、農田水利會三人。 前條第二款之初選小組之成員如下: 一、台北市建設局二人 (含召集人) 。 二、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有關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各一人。 三、農田水利會三人。 前條第三款之初選小組之成員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處二人 (含召集人) 。 二、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有關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各一人。 三、農田水利會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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