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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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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區域: 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 二、考量當地水源條件、農業立地條件、農業發展與農田水利設施投資效益之相關條件,劃設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之範圍。
  2. 2.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應冠以管理該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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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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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