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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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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之調查作業。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之。
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者,主管機關得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變更;已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得
廢止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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