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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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搭排之水質不符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搭排者停止排放及限期改善,並應副知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 2.前項停止排放期間,屬一般家戶及農舍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其他搭排者不得超過六十日。
- 3.搭排水質不符放流水標準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函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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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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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放流水標準法規
-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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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