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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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灌溉水質基準值分為管制項目限值(附表一)及品質項目限值(附表二)。
- 2.申請搭排經許可者,其水質應符合附表一所定管制項目限值。
- 3.申請搭排於下游具引灌需求之渠道者,其水質不得超出附表二所定品質項目之限值。
- 4.申請搭排於下游不具引灌需求之渠道者,其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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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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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渠名詞
- 放流水標準法規
-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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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