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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 20 條

  1.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灌溉水質基準值分為管制項目限值(附表一)及品質項目限值(附表二)。
  2. 申請搭排經許可者,其水質應符合附表一所定管制項目限值。
  3. 申請搭排於下游具引灌需求之道者,其水質不得超出附表二所定品質項目之限值。
  4. 申請搭排於下游不具引灌需求之渠道者,其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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