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施行前,既有與農田水利設施互相穿越之公路、道路、鐵路箱涵等公共設施,其農田水利設施之管理維護責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興建公共設施,其影響之農田水利設施,由興建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及清淤;有造成農田水利設施損害者,興建單位應予即時修復並負責賠償。 二、非屬灌溉專用之箱涵,其損害由公路、道路、鐵路管理單位予以修復。
回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