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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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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七條第三項主管機關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廢止前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後移由其他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第九條第六款之許可、第十二條之通知補正、第十三條之不予許可、第十四條之許可、第十五條之展延、第十七條之變更、第十八條之廢止許可、命令限期改善、恢復原狀、第二十一條之通知停止排放、限期改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同意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2. 2.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檢驗、稽查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3. 3.本辦法所定各項申請,得逕向農田水利設施所在地之管理處或農田水利署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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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第七條第三項之主管機關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廢止前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後移由其他使用單位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